这类申请的关键缺口,通常不是“房产是否涨价”,而是能否证明原评估结果已经不能反映处置时的市场价值。
在执行拍卖、变卖中,房产价格一般以评估为基础,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评估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作为处置参考价。
“工程复工后房产明显增值”能够支持提出异议,但它单独只能说明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不能直接证明原评估必然失真,还要把变化与评估过程对应起来,例如核对评估基准日、实际处置时间、工程复工的时间和状态,以及原报告是否已经反映这些情况。
补强时,可以围绕房屋现状和市场价格提交能够核验的复工证明、更新后的评估线索、同类房产成交情况等材料,说明工程状态变化如何影响价值,以及原评估与处置时市场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偏离,材料越能对应具体时间、房屋状态和价格差异,异议理由越完整。
因此,被执行人可以请求审查评估报告或处置参考价,但一般市场上涨并不等于当然重新核价,是否补正、重新评估,取决于异议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