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距离农历新年只有不足十几天,在永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却弥漫着一股紧张、悲观的气息…
“我的血汗钱啊!”
“自己辛苦积攒的购房首付款、定金等款项,被永泰县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金额高达215万余元。”…
报案人员中,有数名群众所付购房款皆为半生积蓄。鉴于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永泰县公安局迅速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应公安机关邀请,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办案组介入该案。
这到底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为何让多名群众如此义愤填膺?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经营福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期间,在明知自己已经资不抵债且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违反资金监管的交易习惯,欺骗多名群众将房屋首付款、定金等款项打入其个人账户,后林某某违规占有、侵吞、使用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定金等款项达215.4万元,且拒不归还。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某公司永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明知该公司经营不善,被告人林某某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违规占有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违反资金监管的一般性交易习惯,帮助被告人林某某招揽被害人王某某至该公司购买房产,出借银行卡给林某某使用,造成被害人林某甲汇入银行卡的款项和王某某的购房资金被林某某占用,损失资金75.7万元。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受害群众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永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充分运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多次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引导侦查取证,重点部署研究追赃挽损问题,希望通过最大限度的努力,挽回受害群众损失。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民警奔赴漳州、福州等地冻结了被告人林某某的房屋两处,但遗憾的是,林某某的全身存款仅有200余元,无法立刻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0年4月8日,本案移送永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对自身罪行仍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将自己的诈骗行为辩解为挪用单位资金,并表示自身有能力归还被占有的款项。
针对林某某、黄某某的辩解,检察官办案组又多次和公安机关的经办民警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侦查事宜。检察官从被告人林某某的个人负债,收入情况、现有还款能力、现有财产价值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和审计机构合作,对林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全方位审计。
通过专项审计,检察官办案组发现
被告人林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自身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为了应付其他债权人和合同当事人(即多名被害人)索取债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不断的和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财物归还前次欠款。
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欺骗被害人,企图拖延、躲避还款,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获得这些被害人的款项后,被告人林某某多数是用于个人开支及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应认定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检察官又充分向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减轻庭审指控压力。
这也是永泰检方首次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中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建议。
2020年11月8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的一个细节,让检察官们心情沉重。
开庭期间,被害人之一的檀某某,面色沉重,难掩悲痛,在法庭调查环节和法庭辩论环节,当法官问被害人是否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时,被害人檀某某只能反复询问林某某…
庭后,檀某某向检察官反映,其购买房产的40多万元,是花了自己半辈子的积蓄,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才能凑齐的首付款。
因款项被林某某占有,其购买房屋的原屋主只收到很小一部分的购房款,因此拒绝配合檀某某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双方正闹得不可开交,林某某的行为不仅给买卖双方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对于檀某某的遭遇,深深触动了检察官们的内心,一个现实问题让检察官们陷入了沉思…
2020年11月18日,检察官办案组经检察长批准,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先后走访了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向相关监管单位反馈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并且积极和监管单位沟通,探讨如何能够和监管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助力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
通过调查走访和仔细研究梳理案情后,检察官办案组发现本案之所以会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主要存在两个原因:
不法中介隐瞒资金监管的一般性交易习惯,欺骗被害人将款项转入不法中介的个人账户。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资金划转通常是经由买卖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专用账户,或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资金监管窗口进行监管,抑或是将资金存入中介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中,以此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
但实践中,却有许多购房客户跳过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将购房款转入中介公司账户或工作人员私人账户。
这些购房者或是基于对中介公司实力、对熟人工作人员的信任,或是贪图中介公司允诺的购房优惠,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教唆下,将购房款转入公司或私人账户,致使资金陷入被随意支配的风险中。
涉案中介公司规模较小,内部缺乏有效监管。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监管,法定代表人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力”。
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向监管单位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加强执法、加强资金监管、净化中介市场、强化人员管理等4个方面,辅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的角度,共同维护永泰县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
从本案的办理来看,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宣传固然重要。
但同电信诈骗一样,还需依靠每一名购房者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才是治本之策。
最后,检察官仍然需要提醒各位买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不法中介的承诺或者诱骗,不要将资金打入不法中介的个人账户,以防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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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林燕平,黄溧,侯风光
编辑丨严彬 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