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黄”了!是疫情来了,还是行情涨了?上海法院这样判

近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对这起涉疫情房屋买卖纠纷
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李先生夫妇看中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子,尽管卖家人在国外,但经中介居间沟通,三方成功在线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考虑到疫情影响,卖家回国日期未定,意向书中将合同的最晚签订期限定在同年6月15日,过户时间最迟为7月31日。同时约定,若因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可另行书面协商约定签约日期。随后,李先生按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该款项暂由中介代为保管。可是签约日期临近,眼见房价上涨,卖家想要按照当前市场价格重新协商,还表示“如不调整现在的价格,这买卖不可能顺利进行”。此后双方协商无果后陷入僵局。同年8月2日,约定的最迟过户时间已过,卖家发来告知书,表示李先生未能在履约期内与自己另行协商日期,应视为放弃交易,自己短期内也不打算出售该房屋,故交易中止。可谁知到了第2天,卖家就将该房屋重新挂牌出售,挂牌价转眼涨了100万元。对此,李先生表示同意解除意向书,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而卖家却称自己没收到定金。无奈之下,李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预约合同,该意向书签订于疫情期间,其中约定的期限均已考虑到了疫情影响。被告签订意向书后并无返沪的表态,反而多次提到房价上涨,其违约意图明显,发函终止交易的行为构成违约。关于第三人收取的定金50万元是否是其代被告保管。法院认为,第三人处于中立地位,无证据表明其与一方有利害关系。同时,意向书中约定了定金事宜,被告签订时理应知晓。法院认定被告委托第三人保管定金这一事实存在,该定金视为被告收取。至于赔偿金额,考虑到双方签订的意向书为预约合同性质,结合履行程度、违约时间、违约方过错、定金金额等因素,法院酌定为50万元。上海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周箐表示,在房屋买卖中,一味地将疫情和不可抗力划上等号,这是一种片面的认知。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疫情对正常履行影响不大的,不应按不可抗力纳入考量,进行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