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化名)。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一房屋。后来,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因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房屋。
王粒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以及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
原告王粒诉称,2007年,她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她个人财产,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2023年,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先生辩称,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他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他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述称,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