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房产由子女周甲、周乙继承,周甲因服刑无法到场办理过户,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周乙主张周甲必须亲自到场,拒绝配合。法院判决:周甲有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委托手续合法有效,周乙应配合办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人的委托代理权。继承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继承手续的,可出具合法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其他继承人不得无故拒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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