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诉称:2014年,某地产公司将某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2014年9月,魏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某建筑公司配合魏某办理工程施工、收付款、竣工验收等手续。后案涉工程出现屋面漏水、水管破裂等质量问题,某地产公司多次通知及函告魏某、某建筑公司,要求进行维修,但魏某、某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某地产公司遂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故请求判令魏某、某建筑公司连带支付维修费用124816元。
魏某辩称:某地产公司自行对房屋进行修复,而未向魏某履行告知义务,魏某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某建筑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地产公司与魏某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应当由魏某承担,而不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魏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地产公司将某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2019年5月2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案涉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后,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某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催促房屋维修的函》,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并载明如未派员维修处理,某地产公司将垫资维修,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某建筑公司、魏某均未履行维修义务,某地产公司遂自行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24816元。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且某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案涉工程系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向某地产公司支付维修费用87371.2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某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