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用老人遗产购买房产,姐弟对簿公堂 | 银龄课堂
“幸福晚年 法律护航”,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应邀参加上海教育电视台《银龄课堂》节目访谈,围绕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居住权益等老年人关心的热点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年群众以案释法、解读法律法规,教大家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被继承人张老伯与其配偶均已去世,两人生育三女一子,现四个子女均系老年人。经法院判决,确认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征收补偿款中500多万元属于张老伯遗产。后小儿子用部分补偿款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某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补偿款290多万元。二女儿认为,因购房款系张老伯遗产,故小儿子名下的涉诉房屋亦属于张老伯遗产,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法官调查得知,大女儿为孤老,一直住在涉诉房屋中,且无他处住房。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涉诉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1/4产权份额。该房屋由大女儿一人居住,至其死亡为止。在小儿子处,属于张老伯的剩余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72万余元。
本案最大争议在于小儿子用老人遗产中的200多万元购买了房子,并且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登记在小儿子名下这套房子是不是属于本案遗产范围?
我认为小儿子动了他父亲的遗产。因为他购买的这个房子本身就是自己父亲的遗产当中的一部分。
您的意见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本来确定的遗产是钱款,然后钱转换为房产,那房产是不是遗产呢?也就是本案重点要审查内容。
现实中,财产形式转换在法律上一般是通过合同来实现。比如在本案中,小儿子用张老伯的部分补偿款200余万元买这个房子,他其实是把钱转化为房产。这个房屋登记在小儿子名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老人让小儿子代买或者代持的话,已经转化为小儿子的房产了。但小儿子使用这部分钱买房,他负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如果老人在世时,他有意愿把自己的一部分的钱赠送给某一个孩子,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个案例是老人去世了,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才出现,是不是有一个时间上的效力呢?
如果老人在去世之前就已经领取了这500万,并且将500万当中的200多万交给小儿子去买房子,除了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将钱款转给小儿子才完成了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我们要充分尊重,因为这是老人在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在本案中,老人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就去世了,补偿款就成了遗产,应归全体继承人所有,属于共有状态。如果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子最后通过调解处理。诉讼中,各继承人基于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达成的调解,法院依法确认其调解效力。
您能不能结合您办的案子,说一些最终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呢?
如果这个案子没有达成调解的话,法定继承案件一般是按照均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如果继承人都不要求均等处理,法院也可以根据他们的意见来进行判决。
继承案件本质上是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只要遗产没有分,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
您能不能给大家讲一讲法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呢?
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还有篡改遗嘱,胁迫、威胁被继承人立遗嘱,以及虐待被继承人等,这些情况也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
老年朋友为了避免家庭纠纷,对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该怎么做呢?
建议老人在生前处理好身后事,一是遗产如何分配,二是丧葬事宜如何处理。这样就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老人生前把这些事情安排好,子女之间才能没有隔阂,兄弟姐妹之间能够和平相处。
来源 | 上海教育电视台《银龄课堂》
文字整理 | 吴一冉
编辑 | 吴一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