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合法的婚姻是两个人组成家庭的标志。
要理解房产以及其他财产的归属情况,就有必要把婚姻分成前、中、后三个时期。
有的朋友会笑,哪里来的“婚中”?该不会是笔者自个儿定义的吧?
还真不是,实践司法审判中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人们就会有“婚中”的说法,所谓未婚妻未婚夫等。它是一种处于已订婚关系(或男女朋友同居关系)至领证之间的一个状态。
“婚中”是为了帮助一部分不熟悉法律知识的朋友理解婚姻的真实状态,即:“婚中”是人们“一厢情愿”的理解,无论同居了多久、买了多少房、赚了多少钱、订了多久婚、喊了多久老公老婆、当了多久女婿儿媳……只要没领证,在法律上都是婚前,都是单身人士,个人财产就都受法律保护,并不算共同财产。
申明一下,本文不讨论特殊情况下的无证事实婚姻,只讨论一般常见情形。
特殊情况一:如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只能共同上名,只写一人名则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分手后判定财产,法官需要明确的证据来支撑,如没有,只能自认倒霉。法官的这种审判并不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念来的,而是“凭啥说这是你的”,一般同居时间长好多事难免会搅在一起但又不是夫妻关系所以账就没法算,举证难度会很大。
简单说,法律是弱保护同居男女朋友关系,绝对地强保护夫妻关系。
特殊情况二: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赠予女方的房屋(只写女方一人名字),若后期因为女方存在骗婚行为没领证,男方正常举证出资情况完全可以要回,法律支持。
婚前买的房子,存在分一方父母出资、双方父母出资,同时上男女双方名字或只上某一方名字的情形,比较复杂。对此,法律总的判定原则依然是:否定不良骗婚行为,保护更虔诚更正确更无过错的一方,更有理的一方可以通过举证达到目的,举证压力很小,无理的一方举证压力会很大,直至输掉官司。
注意我们说的举证,是法官要的证据,不是靠平时吵架时瞎编瞎说抱怨的那些,基本上只要事实存在,在这个特别容易留痕的时代里,法院很容易找出真相,给出最合理的判定。法律这么审判的目的就是,防止男方套路、白嫖、欺负女方,也防止女方骗婚骗财。
具体情形,无法一一言说,但国人其实都心知肚明,部分年轻男女心智、价值观体系尚未成熟,如果父母本身再上梁不正,企图合谋欺骗另一方的话,就比较危险,就特别容易存在另一方悔婚。
总的来说,在大的利益面前,什么事什么人都可能会有,只要遵循婚前不糊涂、不冲动,按照正常的婚俗流程来就行。
婚姻非儿戏,在渣男渣女、渣公渣婆盛行的年代里,不去制造自我感动,让更多的感动留在日后点点滴滴的琐碎家庭生活中,也许会更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长久稳定吧。
下面就购买的房产在婚姻状态变化过程中,其财产权利变化的几种典型情况举例汇总。
(1)若A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仍为A个人的独立财产,并不是夫妻共有。
(2)若A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写A一个人名字,婚后用A与B(夫妻关系)的共同财产还贷,则之后卖房仍需要配偶B出具《配偶同意出售声明》。若AB离婚,房屋依然属于A,但A需要补偿B相应的金额(结合还贷、增值部分等综合考量),涉及离婚析产,可以通过和平协议、第三方调解,也可以通过司法审判。
(3)若A婚前买房,婚后夫妻感情很好,A决定给配偶B加名,那就代表房产从此共有,买卖、赠予、继承中互相之间存在强约束的法律关系。
(4)若婚后买房,只写了A的名字,没写配偶B的。此时,并不代表房子独属于A一个人,它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本上写了“单独所有”,此“单独有所”非彼“单独所有”,房本记录的只是一种格式,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更不能颠覆《民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的认定和保护。
(5)无论婚前婚后,为了贷款、省税、限购名额等目的实际出资(含还贷)购买房子,并将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的,房子法律上属于别人,并不再属于这个家庭。此类情况请谨慎操作,法律无法规定不准给别人买房,但不保护。实践中要辩证地看待,常言道:亲兄弟,还得明算账。用法律思维解释就是:感情再好,哥哥有哥哥的家庭,弟弟有弟弟的家庭,各自有各自的财产法律关系,不能混一起,有问题时完全讲不清楚。
(6)婚后买房两个人名字,毫无疑问,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共同所有并不是各占50%股份,而是两个人互相有一票否决权。
同上,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离婚析产时必须一人一半来分,自愿协商不妥到了法院,不一定会平分,具体涉及的因素就多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当然,如果是按分共有,比如房本上明确写着夫60%妻40%或者其他比例,那就是按分共有,分大小股东;或者说签得有《婚前财产协议》,用谁的钱买的等等,就属于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对待。一般我们的婚姻习俗里不喜欢也不习惯去约束,没有特殊约定,就按照一般情况处理,本文讲的主要就是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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