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10 星期二 25509 00054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7)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7):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七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夫妻双方出资 | 登记在一方名下 | 1.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二人之间款项按照借款或赠与另案处理 2.共有财产,若无约定且非家庭关系,依按份共有处理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的,案涉房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加以结局;反之,案涉房产认定为二人共有,按照共有的相关规则,若没有约定共同的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以外,认定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8条)。就按份共有而言,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出资额为判断依据,还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民法典》第309条)。
检索司法案例一则,【(2023)冀0110民初3861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离婚,共有的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涉案房产购买总价为510475元,原告婚前出资7.5万元、离婚后还贷5995.21元,被告婚前出资95475元、离婚后还贷4440.14元,婚内共同偿还房贷134336.52元,购房成本22087.55元。房屋以93万元价格出售,剩余贷款28万元,出售房产获得价款65万元,则该房产增值数额为房产出售所得价款-原被告出资即(93万-28万)-75000元-5995.21元-95475元-4440.14元=469089.65元,针对该房产增值部分,原被告应平均分割,被告应补偿原告469089.65元/2+75000元+5995.21元=315540.04元。
此类案件,实践中争议还是有的,裁判口径不完全统一,但是总体而言是三种观点:借贷、赠与、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