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缔结后,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已成为当下多数家庭的普遍选择。就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在倡导当事人提前订立合同,尊重当事人意识表示的基础上,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房屋判归考量因素作出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产生争议并非少数。争议焦点有二:
第一,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行为的性质,诉讼中当事人多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共同投资行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法院仅能根据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对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进行推定。离婚时一方主张该笔款项系借贷从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主张借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性,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对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出资购房款的目的、家庭成员的情感及利益等进行判断。
第二,对于房产份额与归属的认定,房产份额的分割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在法律规范及诉讼实践中,对财产分割愈加关注客观实际情况,弱化对父母出资意思表示的探究。
(2023)京01民终2667号案件中,涉案房屋首付款的六分之五均由陆某父母出资,对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且考虑到陆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还贷情况及剩余还贷情况等因素,二审调整了房屋折价款金额,此调整更为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兼顾对非出资方的公平补偿。
首先,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2022年年初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财产共有关系。
其次,案涉房屋除贷款外的336万元总购房出资款中,主体购房款300万元均由陆某父母出资,对涉案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考虑到购房后第二年陆某二人即诉讼离婚,若认定该笔款项系平均赠与双方,对陆某并不公平。
最后,需着重阐明的是,陆某父母在赠与购房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赠与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赠与购房款的目的、生活习惯、家庭关系逻辑等进行。基于血亲和姻亲的天然差别,为婚后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还蕴含长辈对陆某、赵某后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在陆某、赵某婚姻关系结束时,对前述父母赠与所蕴含的真实意思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加以考量。
此外,结合陆某、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还贷情况及剩余还贷期内陆某要承担的贷款及利息也是本案在分割房屋需要考量的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扣除赵某应承担刘某的借款后,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为897844元。
参考文献:《中国法院2025案例1》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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