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所接受的教育来自于家庭、学校和朋友。在这三个因素之中,家庭对一个孩子的教育和影响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根深蒂固的。为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无论多忙都该抽出时间,好好陪伴孩子,给孩子起到榜样的作用,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王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女,因夫妻二人工作繁忙,无暇照料女儿,便将孩子托付给公公、婆婆,由两位老人与小姑子共同照看。
据王女士回忆,女儿成年后,曾向丈夫提出索要家中房本的要求,遭到了丈夫的拒绝。可让夫妻二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拒绝后的女儿竟动了歪心思,伪造了身份证与户口本,还与家中保姆相互勾结,擅自将涉案房产变更到了保姆名下。
得知此事后,王女士的丈夫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将保姆与女儿诉至法院,主张二人恶意串通侵占房产,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该案以胜诉告终。
本以为房产纠纷就此落幕,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女士的小姑子突然提出,自己早在2010年就已买下该房产,且在办理完房产证后,便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成功借出145万元贷款。这一说法,让王女士夫妇再次陷入困境。
倍感无奈之下,王女士夫妇只能再次提起诉讼,将小姑子与保姆列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法院审理,此次诉讼依旧得到了支持,判决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然而,由于小姑子长期拖欠银行贷款,涉案房产已被银行依法查封,无法顺利收回。
为了彻底拿回房产,王女士再次启动诉讼程序,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被告,小姑子、保姆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小姑子与保姆名下的涉案房产房产证。功夫不负有心人,此次行政诉讼,王女士再次胜诉,小姑子与保姆名下的房产证被依法撤销。
尽管房产证已被撤销,但银行的查封并未解除,涉案房产依旧无法顺利回到王女士手中。如今,王女士已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解除涉案房产的抵押合同,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王女士之所以五年如一日,执着地奔波于各类诉讼之中,背后藏着一个令人动容的原因,她的丈夫未能亲眼看到房产回归自家名下,便因病离世。这份未能弥补的遗憾,成了她咬牙坚持的动力。历经数次诉讼、耗时五年,王女士的心愿终究能否实现?
本案中,王女士及其丈夫自始至终对案涉房屋的所有交易行为均不知情,亦未实际收取任何一方支付的购房款项。法院经全面调查核实,已依法认定案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从法律本质而言,围绕该房产发生的一系列转让交易,均属于无真实交易意图、损害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明确,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具体到本案,小姑子作为涉案房产的无权处分人,在违规获取房屋产权后,将该房产抵押给民生银行并办理了抵押贷款145万元。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裁判标准,民生银行在办理该抵押贷款业务时,对涉案房产此前的虚假交易行为并不知情,且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核实小姑子所持房产证系相关主管机关依法颁发,真实、合法、有效,其基于对该房屋产权登记这一“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向小姑子发放贷款并设立抵押权,该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对涉案房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目前,因小姑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民生银行已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判决,并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房产被查封系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合法举措。若小姑子能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民生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依法放弃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届时王女士方可顺利收回涉案房产。
针对王女士后续维权路径,律师给出明确建议,王女士若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物权及财产权益,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以物权纠纷为案由,向涉案房产的无权处分人(即保姆、小姑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因其无权处分行为及虚假交易给王女士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被占用期间的相关损失、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以此弥补自身所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