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律实务】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以无偿买卖方式转移至亲属名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撤销该转让行为!
此案例系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关于撤销权行使的经典案例,值得学习和参考借鉴。其核心的裁判观点就是: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Ps:具体到本案当中,该房产买卖合同载明具体交易金额,但双方都拿不出支付凭据,很难认定为有偿转让房产(暂不讨论房产交易价格高或者低的问题);且该二被告存在大量的被执行案件,这种情况下转让很难不涉嫌逃废债的主观恶意,实实在在地减少了作为债务人的自身资产,偿债能力显著减弱,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清偿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彭律认为此种情况下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让该房屋回归债务人名下,继而推动该房屋的拍卖或者变现,以期其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清偿。现在债务人在面临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房产或者名下资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应的,债权人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及时关注债务人生活、工作、资产情况以便于及时协同律师采取行动狙击债务人逃废债行为,最终债权变现才有可能(债务人们都在不断进化逃废债的方式,债权变现现在需要越来越多的手段,相应的诉讼,时间、金钱、精力成本都在增加up)。关键词: 民事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人 举证责任 除斥期间 逃废债 无偿转让 无偿赠与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裁判规则,为狙击逃废债行为提供法律支撑)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彭小磊律师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的重庆展旭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专职律师。彭小磊律师是90后青年律师,毕业于江南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现为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彭小磊律师立足重庆本土区域,发展西南地区与全国业务。专注并擅长于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发散式思维强制执行、公司法律事务的合规及风险防控,为多家重庆大型专业施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彭小磊律师的老家为重庆市丰都县,致力于为各位老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彭小磊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7623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