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学区房怕啥?钱交了、钥匙拿了,过户过不了,赔偿还拿不到!
陈学买学区房就踩这坑了,临过户卖家反悔说不卖,约定违约金10万,法院就判3万多,为啥?
2020年5月,邹知(卖方)、陈学(买方)与中介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等合同,约定邹知将其一套学区房转让给陈学,合同写着房子是邹知、邹清、邹乙三人共有,后两人全权委托邹知签合同,约定2021年6月1日前过户,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学立马交了定金即首期房款,还付了中介费,邹知也按约定清空房子、把钥匙交给了陈学。
后来邹乙去世,他的份额由邹丙继承;邹清丈夫(已故)的家人刘美、张丽起诉,也分到房子1/9份额。
2021年5月,邹知通知陈学,新共有人不同意卖房,合同终止、互不担责,只退了陈学交的钱。
陈学不服,把邹知、邹清、邹丙诉至法院,要求赔10万违约金和中介费。
✅邹知和邹清共赔陈学30250元,邹丙、刘美、张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主要理由:
陈学与邹知签的学区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邹知因没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无法过户构成违约,邹清后续和陈学商谈纠纷解决等行为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法院认10万违约金过高并下调,最终判邹知、邹清赔偿陈学30250元,其他共有人不担责。
1.合同有效≠能顺利过户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处分权欠缺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邹知未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卖房,合同虽有效但过不了户,陈学可解约让邹知承担违约责任;邹清虽诉讼中反对卖房,但此前积极与陈学协商解决纠纷等行为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需和邹知一起担责。
2.关于违约金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合同里没明确说学区房的事,就算房子过户了,孩子也不一定能读对应小学,入学还有其他审核要求,所以把学区相关的损失算成预期利益损失,没事实也没法律依据。如果你买房是为了孩子入学的话,建议在合同里提前约定好。
陈学签合同时就知道房子还有其他共有人,却没核实邹知到底有没有权利卖,就直接签了合同,他自己也有一定过错,所以卖家的损失赔偿额可以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