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步上,法院会基于遗产效用最大化、减少矛盾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多重价值的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所以法院会结合房产处分便利性、到庭继承人意愿及实际需求,在两种归属方式中作出选择。
一是房屋归部分继承人按份共有,此种方式多适用于各继承人希望共同享有房产权益、继续共同管理的情形。二是房屋归一人所有,在到庭继承人达成协议或某一方提出合理论据(如长期居住、占房屋较多份额、承担主要维护义务、愿意支付折价款等)时,此种方式更利于房产高效处分,最终由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含下落不明继承人对应的折价款)支付相应对价,既实现房产的集中管理与处分,又保障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