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刑终39号
▷合同诈骗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擅自过户不动产归自己占有后将不动产抵押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及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12月,窦某某在明知其母亲不同意将名下房产过户给自己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伪造其母亲已去世的事实并将其母亲名下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虚构其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房产且上述房产归自己所有的事实,以该房产为抵押与被害人倪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骗取倪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后窦某某陆续归还人民币56.1万元,其余赃款损失,后窦某某逃匿。
二、裁判要旨
北京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被告人伪造母亲去世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子占有的行为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如认定诈骗,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涉案房产具有处分权,而不动产登记部门只有形式审查权,过户是通过公权力进行确认和宣告,而不是处分。
(二)近亲属间的盗窃处理。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的盗窃犯罪从宽处理,为了促进和维护家庭亲属关系和谐稳定,法律未对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使犯罪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若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时,也可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酌情从宽。后经过行政诉讼,房产转移登记被撤销,母亲谅解,不追究被告人盗窃的刑事责任。
(三)合同诈骗行为是否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被告人先以盗窃的手段获得母亲的财产权益,又以该财产权益骗取抵押贷款,刑法理论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必须以不侵犯新的法益为前提,本案最终导致倪某的财产损失,不缺乏期待可能性。
(四)是否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虽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见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等牵连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属于处断的一罪。本案符合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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