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女儿受赠后未尽责
老人起诉撤销赠与房产获支持
案例
真实
汇总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一对古稀夫妇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女儿,却未获赡养的案件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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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简要描述
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1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照顾张奶奶逐渐吃力,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女儿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其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夫妇二人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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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子女、受赠人均负有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妇二人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此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张奶奶瘫痪卧床长达8年之久,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夫妇二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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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夫妇二人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女儿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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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产属于家庭内部一项重要财产,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法院更应该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合同内未约定女儿小陈的赡养义务,但小陈身为子女,应当承担起照顾父母的义务。
摘自:《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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