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深圳办公室
公司业务二中心三部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执行、企业合规。在合同/准合同纠纷、公司法领域、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全流程、执行异议诉讼、民企/国企合规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夫妻共同房产被强制执行时,若执行法院未能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财产,配偶的合法权益常面临程序与实体双重挑战。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为您详细解读配偶在面对夫妻共同房产被强制执行时的维权路径。
(1)执行范围错误
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查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整体执行,存在执行范围错误。
(2)程序违法
即便法院知晓被执行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拍卖处置时,也可能出现未保障配偶优先购买权、知情权,或者未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等程序违法情况。
(3)权属存在争议
执行标的虽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实则为配偶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房);或者虽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尚未完成析产,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未对这些权属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认定。
(1)执行效率优先与房产价值的冲突:
法院为尽快完成案件执行,多以“快速变现”并以配偶可以主张析产或可保留对应财产份额为由,或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对共有房产启动整体拍卖。但被拍卖的共同房产在拍卖时的低价或市场预期,往往低于其真实价值。
(2)案件信息差导致权利受损:
由于配偶并非案件当事人,获取执行信息存在滞后性,往往错过法定异议期限,丧失维权时机。
A.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因夫妻中一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配偶方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作为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院若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16条规定,通知到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属于违反司法拍卖程序,配偶方有权依据《网拍规定》第3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拍卖。
实践中,配偶向法院申请确认优先购买权,需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能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执行法院会对异议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进而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而非直接处理权属争议。
若执行法院经形式审查未确认是共同财产,配偶需提交更多证明材料,或在请求被驳回后尽快提起析产诉讼,避免共有房产被“一刀切”执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B.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
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等规定审查拍卖程序是否违法。经审查,若认为配偶异议成立,会撤销或变更相关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配偶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若复议结果仍维持异议裁定,配偶方对复议裁定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C.实务建议
《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5条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需一并提出,配偶方除前述优先购买权事由外,需留意法院的执行拍卖行为是否存在《网拍规定》第3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避免在申请执行行为异议时未一并提出,在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而救济不能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12条:允许执行共有财产但需保留配偶份额,并赋予析产诉讼权利。配偶方可以以执行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撤销拍卖、终止执行该房产。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配偶的共有权,但极少支持“排除整体执行”,更多的是准许整体拍卖,并明确保留配偶方50%的财产性权益。
B.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配偶方有权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执行异议之诉结果仍维持异议结果,驳回异议请求的,配偶方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四条新增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这意味着,配偶方既可以选择按照《查扣冻规定》第12条规定另行提起析产诉讼,也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C. 实务建议
配偶方基于对被执行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时,若发现法院执行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建议针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共同提出执行异议。
这样一方面可避免超过法定异议期间导致权利消灭,另一方面,执行标的异议会审查配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在程序救济方面,还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38条,对驳回的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且执行标的被处分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的救济路径。
若夫妻共同房产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收入或以物抵债取得,根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此时仍属执行过程中,配偶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原有的执行措施,包括相关拍卖、变卖裁定;若房产已经交付的,请求判决返还。
若夫妻共同房产由他人通过执行程序合法取得,根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此时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所有权,配偶方只能请求不得执行标的的变价款。如果变价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或者退还给被执行人,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返还变价款的,可以依据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异议的配偶方还享有对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担保人的赔偿请求权。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为了平衡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利益,申请人也可申请继续执行,但需要提供担保,如果继续执行了本应排除执行的标的,则构成侵权,此时,申请执行异议的配偶方可诉请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结语:婚姻财产的执行,本质上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博弈。婚姻财产风险虽无法完全规避,但通过运用法律工具、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敏感度,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配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提出异议,主动出击,才能在风险中守住自己的财富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