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双方2013年结婚。2018年,女方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男方写下一份《房屋产权放弃声明》,承诺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2020年,男方向第三人借款8万余元。2021年,两人离婚,离婚协议再次确认该房产归女方。
后因男方未偿还借款,法院判决男方还款,并查封了这套房产。
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为男方的债务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女方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房产继续查封。
二、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1.这套房产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与男方的“内部约定”(放弃声明+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三、为什么会输
1. 婚内购买的房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主张个人资产,需要提交证据证明
女方无法提交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既卖掉之前一套房+ 向父母借钱,她无法证明之前的房子是个人的,父母给的钱是赠与她一人还是共同。
2.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想让它对第三方有效,必须满足一个条件——第三方知道这个约定。
3. 债务发生在婚内,债权人有权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写在最后,这个案子给我们的3个提醒:
1. 婚内买的房,想证明是个人财产,得留好“钱从哪里来”的证据
婚前存款的银行流水(证明钱在婚前就在你名下)
婚前房产的买卖合同、收款凭证(证明卖房款来源于婚前财产)
父母转账时明确备注“赠与女儿个人”或签署赠与协议
自己银行卡支付购房款的完整记录
2. 内部约定想对抗外人,得让外人知道
如果想让债权人知道,可以在借款时让债权人签一份知情确认书
或者在往来沟通中明确告知对方“我们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3. 离婚协议不是“护身符”
做好规划,保留证据,才能再关键时刻保护自己
鹤言和语说:愿世界充满爱,让婚姻归于幸福,让离别体面无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