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陈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孙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A房屋,2021年,他主动将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
2024年,陈女士听同事说,可以找人与其妹妹假结婚操作拆迁补偿,事成之后可获得10万元酬谢。为此,她与孙先生商量先“假离婚”,待事情办成后再复婚。
为保险起见,陈女士提出将A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孙先生表示同意,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随后,两人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但后来同事告知陈女士,此事作罢,因此两人最终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没有恢复A房屋的登记状态。
2025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孙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孙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平分B房屋,但主张A房屋也应当分割,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应当多分。陈女士则表示,A房屋已变更至其个人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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