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潇湘晨报报道,一女子网上公开举报:重庆市民政局某领导的退休母亲,短短三年内名下新增房产10处、总面积达 2700余平方米,估值数额巨大,另有豪车,财产状况与其退休工人身份严重不符。
涉事领导回应称,巨额财产系其母亲经商所得。而该女子随后被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判决其全网公开赔礼道歉。
我们暂且先采信涉事领导的说法,假定财产确为其母亲经商所得,其合法性与合规性依然值得严肃追问。财富增长本应是长期积累的过程,短短三年内出现如此巨额财富,增长速度明显异于常理,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逻辑严重不符。他母亲是中了大乐透还是中了双色球?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亦明确,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权威解读早已明确,公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经商办企业、入股、兼职取酬等,即便利用业余时间、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未经批准的营利活动仍属违规,可被追责。允许的合规副业,多为经单位书面批准的体力劳动、滴滴跑车、自媒体等。即便如此,他母亲也绝无可能在短时间内积累起数亿量级的财富。事出反常必有妖,恐怕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公民隐私权固然受法律保护,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具有天然有限性。涉事男子身为市民政局领导,手握公权力,其直系亲属短期内出现巨额财产,财产来源直接关系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早已超出纯粹的私人隐私范畴,理应接受社会监督与组织核查。
我国《刑法》第 395 条专门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核心就是约束公职人员的财产异常。
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判决举报者公开道歉,虽有司法裁判的依据,但从社会监督的角度看,值得商榷。公众依法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异常财产进行合理质疑,是公民监督权的体现,只要并非故意捏造事实,就不应简单等同于名誉侵权。
当地纪委监委应该尽快介入全面调查:若其母亲财产来源合法合规,就应公开澄清,还当事人以清白;若无法对巨额财产作出合理解释,那就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交代。
监督权不是侵权权,隐私权也不是挡箭牌。守护好公众监督的渠道,才能真正守住公权力廉洁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