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法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其名下的红河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红河州某现代办公设备公司的系列案中,查明刘某某名下位于蒙自市的一栋商住楼中一到五层自2015年12月被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后,即被刘某某于之后几天转让给段某某,并且变更登记为段某某商住楼。而因为刘某某转让前述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导致前述房产一直不能处置。最终,刘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而前述房产最终于2024年10月才开始得以拍卖处置。
截至刑事案发,债权人的债权仍未全部受偿。2025年年初,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立案侦查;2025年1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