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要点
很多父母出于爱意,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当家庭变故,比如离婚后,一方父母能擅自处置这套“属于孩子的财产”吗?强行过户出售,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裁判要旨
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产即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监护人(父母)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监护人擅自以非正当方式将子女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出售,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该处分行为无效,监护人须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粒。2007年,夫妻二人以女儿王粒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王粒名下。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判决王粒由父亲王先生抚养。由于案涉房屋法律上属于女儿王粒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不久,王先生实施了一系列操作:
1.自己代理:他以监护人身份,同时作为王粒的“代理人”和自己的代理人,与自己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王粒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给自己。
2.办理过户:随后,他利用这份合同和监护关系证明,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3.出售房产:完成过户后,他迅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获得了巨额房款。
2023年,已成年的王粒偶然发现名下房产早已被出售,遂将父亲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当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索赔房屋售房款损失116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产权明晰:案涉房屋登记在王粒名下,系其个人财产,事实清楚。
2.行为违法:王先生的行为属于“自己代理”,即同时代理双方签订合同,这是法律所禁止的,除非得到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王粒作为被监护人,当时不可能做出有效追认。
3.悖于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而王先生将女儿千万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行为,明显背离了这一核心原则,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4.抗辩不成立:王先生声称卖房款用于女儿留学及支付前妻补偿,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款项实际用于王粒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需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116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
最终生效判决为:确认王先生与王粒(由王先生代理)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向王粒赔偿损失人民币116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事实认定:王先生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禁止自己代理”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财产”两项强制性规定,且其无法证明处分行为是为了王粒的利益,故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因房屋已由善意第三人购得无法返还,故应折价赔偿。
案例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谨供参考,具体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曾云江律师 [1391124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