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同住一个屋檐下七年。当价值千万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将如何认定“同居共有”的财产权属?
“我们2016年就离婚了,但一直住在一起,直到2023年才分开。”
2024年,刘某将前夫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套登记在白某名下、位于北京评估价值高达2630万元的房产。
刘某声称,尽管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但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他们依然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抚育子女,并共同出资购买了这套豪宅,应属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白某则坚决否认,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双方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更无共同出资的合意。
这场涉及“离婚后同居”这一特殊关系认定的析产纠纷,从一审打到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女方刘某获得875万余元的折价款。
从一审认定的近1300万到二审的875万,判决金额的巨大变化,揭示了此类纠纷中复杂的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难题。
一场“离婚不离家”的七年同居
2016年6月7日,白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然而,法律关系的解除并未带来实际生活的分离。
据判决书认定及刘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离婚后,双方及两名子女仍共同居住在原有及新购置的房屋内。
婚生女出庭作证称,自2016年上小学起至2023年,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对外以“夫妻”相称。
此外,刘某提交了为房屋缴纳燃气费的记录、为白某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合同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双方在离婚后至2023年6月期间,形成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这一认定成为后续分割财产的法律基础。
核心争议:2600万房产,是谁的出资?
案涉房屋购置于2016年5月(即双方离婚前一个月),总价1600万元,登记在白某个人名下。
双方对购房款的来源各执一词,而这直接决定了房产的分割比例。
刘某主张共同出资,并列举了多项出资证明:
转账180万元:2016年6月29日(离婚后),刘某向前夫白某转账180万元,同日该款项被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垫付税费46万余元:刘某个人账户支付了房屋交易税费。
租金还贷332万余元:白某代收了刘某个人名下另一套房产的租金,并将此租金用于偿还案涉房屋的银行贷款。
公司出资400万元:三家由二人曾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卖房人支付了400万元购房款,刘某主张这属于双方共同借款。
白某抗辩为个人财产,辩称:
180万元是刘某对其的“赠与”或来自离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租金是代收,且刘某名下房产已约定归子女,租金性质存疑。
公司出资的400万元是其个人向公司的借款,与刘某无关。
税费其已偿还。
法庭上的“算账”:一审VS二审,出资比例大逆转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虽登记于白某甲名下,但因购置于双方同居期间且双方共同出资,视为按份共有财产,权利比例按出资贡献分配。
法院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这笔“糊涂账”算清比例。
支持刘某的全部出资主张。
认定400万元公司出资为双方共同债务,各承担200万元,计算出刘某总出资约为759.6万元,占比68%;白某出资约353.5万元,占比32%。
判决房屋归白某所有,白某向刘某支付折价款1275.6万元。
白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出资进行了重新“算账”,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180万元,该笔款项转出时,刘某账户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白某持股公司的转入,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定为双方各出资90万元。
关于400万元公司出资,其中300万元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代白某甲付房款”,应认定为白某个人的借款与出资。
剩余100万元因无明确归属,根据当时双方在公司持股比例,酌定双方各承担50万元。
关于租金还贷332万元,结合通话录音等证据,白某承认用租金还贷,且产生租金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归刘某个人所有,故此笔款项认定为刘某个人出资,予以维持。
关于46万元税费:白某称已偿还但证据不足,维持为刘某出资。
二审最终认定:刘某总出资约为519.6万元,占比46.68%;白某总出资约为593.5万元,占比53.32%。
判决房屋仍归白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但白某需向刘某支付的折价款调整为875.7万元。
律师建议:亲密关系中的财产,如何避免“秋后算账”?
本案极具典型意义,它揭示了“离婚不离家”、非婚同居等亲密关系中潜在的巨大财产风险。
给当事人的核心建议:
1.“同居关系”重实质,证据是关键。法律上认定同居关系,核心在于“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一旦涉及财产争议,能证明共同生活的证据至关重要。包括:共同居住的地址证明(如物业缴费单、快递记录)、带有亲密称谓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共同抚养子女的证据、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的记录等。本案中刘某提供的社区矫正材料、子女证言、缴费记录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共同出资”需明晰。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的购置,务必做到资金路径清晰。建议使用各自银行账户直接向卖方或开发商付款,并备注“购房款”。切忌多笔资金在双方账户间随意周转、混同。本案中几笔关键款项的性质争议,都源于当初支付方式的不规范。银行流水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出资证据。
3.“财产协议”是最佳“防火墙”。无论是离婚后同居,还是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最稳妥的方式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是个人所有、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明确各自出资额及比例,并约定未来分割的方式。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权益的清晰保障,能从根本上避免未来的纠纷。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出资最好有借条或明确的出资协议予以佐证性质。
4.“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务必隔离。如本案所示,动用控制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房,极易产生争议。避免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否则在发生争议时,性质难以认定,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核心提示:情感与财产,宜“泾渭分明”。在亲密关系中保持财产边界的清晰,并非冷漠,而是现代法律社会中对彼此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清晰的约定和规范的财务往来,是为感情保驾护航,而非为感情设障。
注:本文案号(2025)冀10民终3063号,内容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普法参考,文中当事人名称均已隐化处理。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