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系列问题四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父母出于各种考虑,如为孩子提前规划未来、想给子女一份保障等等,会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后来又通过买卖、抵押等方式处置了这套房产,事后却反悔了,想以"损害孩子利益"为理由,要求法院认定之前的买卖或抵押行为无效,这种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答案是不行的。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父母双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决定处分这套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就不能再以“损害子女利益”为借口,向买房人或抵押权人主张之前的交易无效,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诉求的。简单来说,就是父母既然已经共同做出了处分决定,就不能事后反悔不认账。
不过这里有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如果父母正在闹离婚或者已经分居,其中一方利用自己实际控制财产的便利条件,偷偷卖掉或抵押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这种情况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这种单方擅自处分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父母在处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确保处分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子女利益。在涉及房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意愿,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