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房产婚内加名,房本份额 99% ,离婚能不能直接按房本分?和你想的不太一样
千万房产赠妻99%份额后闪离,法院:房产归男方,仅补偿50万
闪婚中一方将千万房产99%份额登记至配偶名下,婚姻解体后配偶主张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法院的这起典型案件,明确了婚内房产赠与的裁判原则,打破❌“登记即所有”的刻板认知。
人物关系
原告李琳:36岁,地产行业从业者,离异带女,与刘亮闪婚闪离
被告刘亮:23岁,退伍后从事证券销售,未婚,案涉房产原权利人之一
案涉房产:价值近千万,系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原登记在刘亮与父母名下
2018年3月,李琳与刘亮因顺风车相识,10个月后登记结婚,双方未办婚礼、父母未见面,初期也未共同生活。
婚后李琳以女儿上学为由,要求在刘亮家房产占份额,刘亮劝服父母将房产赠与自己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99%份额登记至李琳名下,自身仅留1%,称此举是一时冲动“表忠心”。
2019年底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仅6个月便分居。李琳两次起诉离婚⚠️均未提及财产分割,离婚后⚠️随即起诉要求❗️按99%的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夫妻财产归属的唯一依据,夫妻财产关系应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规定。
本案中,刘亮的房产赠与❌无书面约定,并非双方充分协商的真实合意,且夫妻间赠与系❌附婚姻长久存续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适用❌普通商事赠与规则。
法院审理:
案涉房产系刘亮父母拆迁所得,李琳❌无任何贡献;
双方婚姻存续3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无共同子女;
李琳社会经验丰富,办理产权变更时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
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离婚过错,也无需要特殊照顾的情形。
同时考虑到李琳为产权变更支付11.9万税费,刘亮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支付李琳50万元折价款,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夫妻间大额房产赠与⚠️附婚姻存续目的,目的落空时,法院可突破物权登记表象,回归财产本质判定归属;
2. 夫妻财产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仅凭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推定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
3.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赠与方无重大过错的,婚内房产赠与可判归赠与方所有,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补偿数额;
4. 婚姻的核心是感情,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内财产处分需回归婚姻本质,而非单纯的财产交易。
反向提示:真实意思表示、书面婚内财产约定、不附条件不可撤销公证的赠与、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