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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A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A市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房屋总价为2,698,61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如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照原告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原告于2018年5月前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2,698,615元,并取得了正式购房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现交房时间已过,被告却拒不交房,原告多次催促无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A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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