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胥某与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2)沪0115民初39818号】中,涉案房屋因被告于某1的债务被多家法院查封。原告胥某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被查封,但原告作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房屋由原告胥某、被告于某1按份共有,原告胥某、被告于某1各占50%产权份额。”
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裁判思路表明,被查封的财产并不妨碍共有人通过诉讼确认其份额。
我们也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房产因负债而被债权人查封,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份额进行了处理。体现了法官负责任的态度,也切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