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女方 99% 房产份额,三年后离婚法院判女方仅分50万
一、案件基本事实
- 相识与婚姻---2018 年李琳(36 岁,离异带女)与刘亮(23 岁,退伍)因顺风车相识,2019 年 1 月闪婚,无婚礼、无共同子女,婚后仅共同生活 6 个月即分居,婚姻存续约 3 年半。
- 房产过户
- ---案涉千万房产为刘亮父母拆迁所得,原登记在刘亮及父母名下;2019 年 7 月父母将份额赠与刘亮后,刘亮瞒着父母将房产99% 份额登记至李琳名下,自身仅留 1%。
- 诉讼经过---李琳两次离婚诉讼均不提财产,离婚后持 99% 份额房产证起诉要求全额分割;刘亮应诉主张份额非真实合意。
二、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 刺破物权登记表象
- ---不动产物权登记并非唯一依据,夫妻财产关系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案涉过户无书面财产约定、非双方充分协商合意,不按登记比例认定。
- 婚内赠与定性---夫妻房产赠与系以婚姻长久存续为目的的特殊赠与,不适用普通赠与规则。
- 综合裁量因素---房产来源于男方父母拆迁、女方无贡献;婚姻存续短、共同生活仅 6 个月;女方社会经验更丰富,未提醒男方审慎决策;双方均无离婚过错。
三、裁判结果
- 一审(上海长宁法院):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支付李琳折价款 50 万元(含女方过户税费),李琳配合变更产权。
- 二审(上海一中院 2025.3.31):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5 条第 2 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典型意义
法院否定 “唯登记论”,明确婚内大额房产赠与以婚姻存续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树立实质公平裁判导向,为同类案件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