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来源:系被告父母曹某沈某的老宅,于 2006 年拆迁所得,初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共同共有),一直由两第三人沈某夫妻实际居住;
第一次赠与:2019 年 7 月,曹某以 “未来继承需缴遗产税” 为由劝说父母赠与房产,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明确约定 “房产赠与曹某个人,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转赠他人”;
产权变更:2019 年 7 月 13 日,三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另行签署《赠与合同》(未备案此前协议),完成产权变更,曹某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
第二次赠与:2019 年 7 月 17 日,曹某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与赵某办理产权变更,将 99% 房产份额赠与赵某并完成登记,赵某支付此次过户税费 119,371.43 元;
衍生诉讼:曹某父母得知后起诉撤销对曹某的赠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该诉请,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尚未生效);
本案诉求:赵某诉请按登记比例享有 99% 房产份额,曹某反对,第三人主张返还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各方确认房产当前市值 9,752,9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