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方婚前建造,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产属于建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所有。如因婚前建房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结婚居住使用,且房屋以子女名义报建的,该房产能否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建造时间:如果是婚前建造的,一般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如果是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③ 以户为单位审批、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该户家庭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份额,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④ 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问题,仅对居住或使用权作出裁决;
⑤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因其流转受限,无法通过变卖、拍卖方式处理,离婚案件中通常采取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