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婚内协议,但房本没加名,能分到房产吗?
婚内财产协议优先,遗嘱无权处分配偶财产份额
再婚夫妻约定房产共有,丈夫却私下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妹妹,房产征收获450余万补偿款后丈夫离世,双方为补偿款归属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妻子分得一半补偿款。
婚内财产协议遇上遗嘱,夫妻财产约定及遗产处分,以哪个为准?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系再婚夫妻,无共同子女,男方与前妻育有一子,还有老父亲和妹妹。
案涉房产是男方婚前财产,曾因“套路贷”被过户至他人名下,再婚期间女方不仅承担全部家用,还出钱出力帮男方打官司追回房产。
2020年,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归二人各占50%产权,诉讼中男方还多次书面确认该约定。
2022年房产恢复登记至男方一人名下后,其却在2023年订立律师见证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含房产征收补偿款)全部留给妹妹,不久房产征收获450余万元补偿款,2024年男方去世。
女方主张依婚内财产协议分得一半补偿款,剩余一半依法继承;男方的儿子、老父亲、妹妹则辩称,协议签订时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故协议无效,且未给女方加名,赠与行为未完成,应按遗嘱由妹妹继承全部补偿款。
裁判要旨:
1. 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前及婚内财产的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虽协议签订时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男方已通过诉讼主张取回产权,且后续多次书面确认协议内容,男方生前未通过法定方式撤销协议,对方亦无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协议有效。
2. 女方取得产权基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未加名不影响协议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仅涉及财产归属划分,依双方合意即可成立,不动产登记并非该约定的生效要件,无需以加名完成权属变更。
3. 遗嘱的效力仅限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男方立遗嘱前,房产已因有效约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仅对自身50%的产权份额享有处分权,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的50%份额,遗嘱中超出个人财产范围的部分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与男方妹妹各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男方亲属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本案明确,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切勿因擅自处分配偶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