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大海与小溪无法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且均明确表示无法负担对方房屋份额对应的折价款。同时,小溪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不具备分割条件,不同意拍卖、分割或者变卖。
在此情况下,法院亦不宜直接采用拍卖、变卖的方式分割案涉房屋。故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大海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并取得30%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大海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大海请求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后分割折价款,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法院系审判中委托拍卖的义务主体。大海请求法院拍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