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要点:
夫妻一方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明确赠与个人的财产等)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1、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非自然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础。
2、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入库案例: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夫妻一方婚后打算用个人财产购房的,务必做好风险防控,全程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操作不当导致财产性质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一是要保留好个人财产来源凭证,比如婚前存款银行流水、婚前资产购置协议及转让记录、专属个人的赠与协议、指定个人继承的遗嘱、人身损害赔偿金收款凭证等,同时确保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账管理,不发生混同(如单独开设个人专属银行账户,用于存放个人财产及支付购房款);二是要明确房产产权登记归属,尽量登记在个人名下,若需登记在双方名下,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及出资情况,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三是婚后共同还贷的,双方可书面约定还贷资金的性质(如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并留存还贷转账记录,便于后续主张权益;四是若父母出资协助购房,需明确出资性质为“赠与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避免因出资性质不明导致房产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