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离世留下房产,子女依据不同遗嘱对簿公堂。其中一份录音录像遗嘱因欠缺关键环节被法院认定无效,遗产只能依法定继承分配。这再次警示我们:财富传承无小事,遗嘱订立需规范。作为财富传承管理师,本文将结合案例,为您详解遗嘱订立的“避坑”指南。
父母去世,两份遗嘱引发家庭“内战”
李老先生与王老太太系夫妻,二人先后于2018年、2024年离世,留下夫妻共有房产一套。二人育有长子李某(肢体残疾)、长女李甲、次女李乙,孙子小李为李某之子。
两位老人去世后,关于房产的继承问题让一家人产生了严重分歧。长子李某提交了一份母亲王老太太的录音录像遗嘱(由李某自行录制,无其他人在场),视频中王老太太表示房产应由李某继承。同时,李某以自身残疾为由,主张在继承时多分遗产。
而孙子小李则拿出了祖父李老先生在2018年亲手书写的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属于李老先生自己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全部由孙子小李继承。
长女李甲和次女李乙认为,大哥李某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子小李提交的自书遗嘱虽然有效,但只能处分祖父个人的份额,无权涉及祖母的份额。
因协商不成,李某与小李分别将李甲、李乙诉至法院,均要求确认自己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继承权。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判决:一份有效,一份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关于自书遗嘱:李老先生2018年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合法有效。因此,孙子小李有权继承涉案房产中属于李老先生的50%份额。
关于录音录像遗嘱:这份由王老太太所立、长子李某单独录制的遗嘱,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李某提供的录像仅有立遗嘱人王老太太一人的陈述,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被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
由于王老太太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且其未留下其他有效遗嘱,她所享有的50%房产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长子李某、长女李甲、次女李乙三人平均继承。
此外,法院指出,李某虽身体残疾,但仍具备基本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其仅以残疾为由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中属于李老先生的50%份额,由孙子小李继承;属于王老太太的50%份额,由李某、李甲、李乙各继承三分之一。该判决已生效。
财富传承管理师提示:遗嘱形式不规范,可能等于“白立”
这个案例是许多家庭财富传承纠纷的缩影。《民法典》明确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避免子女纷争、实现遗愿的关键。然而,遗嘱“有没有”和“有没有效”是两个概念。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其严格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就因为缺失了“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核心环节而归于无效,导致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遗产最终按法定继承分配,可能违背了其初衷。
订立遗嘱的几点核心建议:
选择适当形式:根据自身情况和文化水平,选择最稳妥的遗嘱形式。对于年长者或不便书写者,录音录像遗嘱是一种选择,但必须牢记“见证人”规则。
确保形式完备:无论是哪种遗嘱,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每一项形式要求,如亲笔签名、注明日期、见证人资格(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
内容清晰明确:遗嘱内容应清晰表述财产信息、继承人信息及分配方案,避免歧义。
考虑专业协助:对于资产种类多、家庭关系复杂的家庭,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富传承管理师,以最大程度保障遗嘱的合法性与执行力,真正实现“定分止争”,将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顺利传承。
财富传承不仅是资产的转移,更是爱与责任的延续。一份严谨、合法的遗嘱,是对家人最深沉的关爱和最有力的保护。
(附)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