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银行某分行与某甲公司、临沂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临沂某公司的70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兰山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甲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某甲银行某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临沂某公司等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13民终37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5日,兰山法院根据某甲银行某分行的申请立案执行,后经临沂中院以(2021)临执指字第24号执行裁定指定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南法院)执行。2021年9月9日,沂南法院立(2021)鲁1321执2058号案执行。沂南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鲁1321执205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63515元,实际冻结11903022.46元。沂南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鲁1321执2058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 X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63515元,实际冻结1100739.95元。
此后,临沂某公司针对上诉冻结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不明确,沂南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超出执行标的,冻结的银行账户系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账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行为,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经沂南法院查明,2021年8月27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临沂某公司(乙方)、某乙银行某支行(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了《临沂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三份,约定: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为临沂XX1小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监管资金总金额为36787181元,监管部门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审查,沂南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鲁13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的冻结;二、驳回临沂某公司的其它异议请求。某甲银行某分行随后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以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执行或查封的问题、法院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沂南法院(2021)鲁13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异议,并裁定对异议人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内款项继续查封、扣划。
临沂中院在复议听证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对以下事实表示认可:涉案查封的临沂XX1小区13套房产为住房;临沂XX2小区房产56套中,7套住房、42个地下车位、7个储藏室,其中7套住房中的X号楼X室已因案外人异议被裁定中止执行。
临沂中院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某甲银行某分行主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一、某甲二手房网站查询的临沂XX1小区房产在售信息,拟证明:该小区挂网最低价格为3358元/㎡,挂牌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且近90天内该小区无成交记录。该小区房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被执行人提交的价值。该在售信息显示小区均价6294元/㎡。二、某乙二手房网站查询临沂XX1小区在售信息。该在售信息显示12月挂牌均价为6481元/㎡。三、某丙二手房网站查询临沂XX1小区在售信息。该在售信息显示12月挂牌均价为6481元/㎡。
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主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一、临沂市房产局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价格照片打印件三份,拟证明临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XX1小区的备案楼面单价为8283元每平方米。二、临沂某公司与案外人魏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临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XX2小区高层售卖单价为16000元每平方米,案外人按照每平方米16000元的价格全额付清房款。三、临沂市房产局查询的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临沂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XX1小区13套房产的查询信息打印件,拟证明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的临沂XX1小区13套房产全部系首封。四、临沂市房产局查询到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的临沂某公司名下临沂XX2小区56套房产查询信息打印件,以及兰山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兰山法院(2017)鲁1302执1892号案对临沂XX2小区X号楼43处房产的查封,已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行查封而失效;拟证明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的临沂某公司名下XX2小区56套房产,全部系首封,并非轮候查封。
此外,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提交的其与临沂某甲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XX1小区X1#、X2#、X3#、X4#、X5#、X6#住宅楼,X7#地下车库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还提交了关于临沂XX2小区X1号楼、X2号楼、X3号楼、X4号楼和X5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临沂中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13执复257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某甲银行某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1执异53号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