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袁某于2018年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80万元,登记在袁某个人名下,贷款120万元,按揭20年,贷款本息总额240万。2020年袁某与贝某结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36万元。
2024年双方离婚,房屋市场价已从购买时的200万元涨至350万元。袁某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且为婚前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贝某认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增值应予分割。
贝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屋归袁某所有,袁某应支付贝某共同还贷的一半18万元及对应增值的一半11.25万元,共计29.25万元。
1.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袁某个人名下且婚前首付由袁某支付,产权归袁某所有。婚后双方共同还贷36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婚后增值150万元中,婚后还贷占总贷款本息的比例为15%,对应增值为22.5万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自己购房: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父母购房: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婚前房产的权属和增值分割是婚姻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婚前购房者要了解,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合理分割。建议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产权属、还贷责任及增值分割方式,避免日后纠纷。
对于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虽可能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但可主张还贷部分及增值的补偿。房产是家庭重大财产,权属清楚、责任明确才能减少纠纷。婚姻需要经营,财产也需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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