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为离婚时常见问题,我在我的书《女性婚恋法律地图》中有专门写到此类“加名纠纷”的风险和解决办法,供参考。
但是我还是想就该案例提醒一下要求加名的一方,加了名≠50%份额,不要以为产权证有了名字就“万事大吉”就能够“对半分”!
民法典出台之前,本身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共同共有房产,全国各地案例就判的五花八门,上海地区曾有明确参考意见,也不过20%左右。所以当时我们说,保险起见,加名直接约定清楚“按份共有”,即各自占50%份额。
但是近两年我看到各地法院此类判例出现“按份共有”也不按照产权证上的50%来判了,比如说该案虽未明确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但就字面理解可能即为按份共有50%情形。明显可以发现,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时,会结合财产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实际贡献、赠与真实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兼顾法治精神与公序良俗,最终结果就是即使加名时按份共有约定了50%份额,离婚分割房产时也未必能够拿到对应份额,还是要基于以上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
所以,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其实还是自己家出钱婚前就买好个人房产,婚后各自财产清晰,谁也别图谁财产,自己有才是真的有!当然,如果对方确实有诚意把婚前房产赠与给你份额,还需要搭配相应《婚前/婚后财产协议》或《赠与协议》与产权证登记一起,才能相对安全,保障赠与意思实现#离婚#离婚房产#离婚财产分割#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