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必然对半分割?2020年2月,赖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也逐渐冷淡。2021年8月,为缓和关系,王先生将婚前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中50%份额赠与赖女士,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但此举并未挽回两人濒临破裂的关系。2023年4月,夫妻二人开始分居。一段时间后,赖女士起诉离婚,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导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生育权损失,要求按房产市场价格的50%分割案涉房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赖女士无任何贡献,加名仅为维系婚姻而非无偿赠与,且赖女士存在言语冷暴力、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等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无需支付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产虽原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已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赠与房产的处分行为有充分认知,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是财产来源,房产的原始取得及变更前的增值,赖女士并无直接贡献。二是婚姻状况,双方于2020年2月结婚,2023年4月分居,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情形,且未生育子女。三是过错问题,赖女士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自身遭受生育权损失,未提交充分医学证据,该情形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现行法律也未将生育权损失作为财产分割的独立补偿事由;王先生主张赖女士存在过错,亦未达到影响分割比例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产当前市场总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该判决现已生效。婚前房产婚内加名是常见的婚恋财产处置行为,初衷多为维系感情,但由此引发的离婚分割纠纷频发。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时,会结合财产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实际贡献、赠与真实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兼顾法治精神与公序良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需调整分割比例的,需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过错情形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如家暴、遗弃、赌博等;二是需提交充分有效的客观证据进行佐证。在此提醒,夫妻婚内财产处分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理性看待婚内财产赠与。婚姻的核心是情感扶持与责任共担,无论婚内财产约定还是离婚纠纷处理,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以上内容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记者|唐荣;通讯员|陆平),有改动。本案的最大争议点,或者大家最看重的问题是,加名为什么还能分走部分房产?这个问题,实际上法院已经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阐述、考虑。“房产的原始取得及变更前的增值,赖女士并无直接贡献。”这句话已经对本案“定调”,赖女士之所以能分走一部分,那是因为王先生同意加名。加名本身就是赠与,大家都是成年人,加名成功后就没法撤回赠与。所以,按照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受赠者可以分50%。同时,对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双方也是按五五分的方式分割财产。只不过,这里的赠与实际上是附条件赠与,以结婚或者维系夫妻感情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所以法院虽然认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没有按照一半的比例分割财产,而是酌情一个补偿金比例。法院也说了,综合考虑房产加名赠与、财产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实际贡献、赠与真实目的、双方过错问题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兼顾法治精神与公序良俗。这个时候,25%也有法院“酌情”的基础。至于25%的比例是多了还是少了,还得看实际案情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总之一句话,案情需要全盘分析、全面考虑,而非“窥一斑而知全豹”。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本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长期接受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合同、协议等)、诉讼指导(也可以离职指导、证据搜集等诉前指导)、代为出庭(代为开庭)、案件代理(代理诉讼)、刑事会见、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谈判、赔偿、和解等)等法律服务,欢迎添加电话、微信(13880210745或1801066365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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