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
2、婚后买房:
房屋产权证署名 | 司法实践 | |

3、父母出资买房:
结婚后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 同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
双方父母出资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 |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
4、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附:民法典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