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生和邵某为同胞兄弟,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父亲。1980年邵某和李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邵,李女士的户口婚后即迁入系争房屋,小邵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1983年邵母的单位为其家庭增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7.5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邵家父母二人。邵某向父母和邵先生提出,自己一家三口居住父母增配的公房,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让给父母和邵先生,父母和邵先生表示同意。之后邵某一家三口入住父母增配的公房。1994年3月,邵某将父母的这套公房对外出售,获得售房款12万元,父母又将多年积攒的8万元给了邵某,邵某用这两笔钱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一家三口名下。1994年12月,邵某向父母和邵先生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有:“……自愿放弃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今后若系争房屋被拆迁,保证自己一家放弃动迁利益,不损害父母和哥哥的动迁利益。”父母和邵先生也在邵某的承诺书上签了名。2000年以后邵家父母相继去世,之后房屋承租人没有变更,房屋由邵先生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4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23日,邵先生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92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邵先生和邵某一家三口共计四人户口登记在册。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邵先生想用其中的400万元在市区购买一套小房,其余的钱给邵某一家,但该方案遭邵某坚决拒绝。邵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应该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自己所写单方承诺可以反悔。自己本人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有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妻子李女士和儿子小邵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从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自己的承诺对李女士和小邵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