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3年,詹某与妻子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70万元,首付款20万元,贷款50万元。截至2020年8月,该房屋尚欠贷款40万元,詹某和肖某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80万元,同意此房屋由詹某所有,詹某给予肖某相应补偿。
法院宣判
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同意该房屋的相关权益由詹某享有,法院予以准许,并以房产现净值给予肖某相应补偿。也就是以双方认可的房屋现值180万元-尚欠贷款40万元,差额部分140双方均分,即詹某支付给肖某补偿款70万元,尚未偿还的房贷由詹某一人继续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