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过户就是,继续履行合同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到底有多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从法律上讲,买家完全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强制过户,而不仅仅是拿回定金和违约金。
但强制过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限制条件。最麻烦的情况是,卖家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另一个买家,而那个买家不知道之前的交易,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并且已经办了登记,这就是时常发生的一房二卖,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原买家就无法再主张过户了,只能转而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所以要注意理解的是,所谓强制过户,在法律上指的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就是,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且适宜继续履行,像这种房子都卖给别人了,就不存在所谓强制过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