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异议:租赁设立晚于抵押权
该案件的审查焦点在于,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租赁关系,法院在拍卖财产时是否应当涤除?
法院认为,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租赁权若要不受到抵押权实现的影响,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租赁合同必须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成立并生效;其二,承租人必须在抵押权设立前占有房屋。而在本案中,租赁关系的设立晚于2023年7月设定的抵押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抵押权人某银行虽曾同意抵押人孙某出租抵押物,此同意有利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但银行也曾声明该出租行为不得对抵押权的实现构成任何妨碍。
其次,从执行层面来看,根据法律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后,本次审理是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而该公司主张的其与孙某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公司与孙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有效等问题,应当在另行的相应诉讼程序中审查处理。
综上,法院认定涤除租约的行为合法,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异议,该裁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