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是某个人的私产 《民法典》第271条明确: 业主对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加装电梯属于楼栋附属设施、业主共有部分,其费用分摊、使用规则优先尊重业主约定。本案《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2. 免费乘梯权不是“给个人的人情”,而是“对房屋的补偿” 黄某的免费权,不是人身特权,而是因为:
本质是对房屋受影响的对价补偿,依附于房屋所有权,而非依附黄某这个人。
3. 民法典明确:共有权利随房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273条第2款: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黄某把房子卖给朱某华,房屋所有权转移=附着的共有权利同步转移。只要房屋还在受电梯影响,新业主就当然享有对应的补偿权利。
4. 合同已写明:房价包含电梯费用 黄某与朱某华约定“成交价含电梯安装费用”,说明上家已将电梯相关权利义务一并打包转让。
法院据此认定:朱某华继受原协议中免安装费、免费乘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