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初,郓城城区居民刘某急匆匆来到郓城县公证处求助。据其介绍,父亲刘某甲因年迈失智已丧失行为能力,日常养老和医疗费用开支较大,为保障父亲晚年生活质量,家人商议后决定出售刘某甲名下的一套外地房产,但因老人无法亲自前往异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特向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
值班公证员接待后,通过详细询问和材料核查了解到,刘某甲已无法正常沟通表达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需由监护人代理,公证员当即向刘某明确了办理此类公证的四项核心条件:一是需经人民法院确认刘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依法确定其监护人;三是房产处分行为必须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四是涉案房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为切实解决群众难题,公证人员主动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在公证处的协助下,刘某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确认判决。随后,公证员通过走访刘某甲邻居、召集其全部子女召开家庭协商会等方式,充分核实情况后,依法确定刘某甲的配偶为其监护人,确保监护资格合法有效。针对涉案房产位于外地的情况,公证处通过公函形式与不动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该房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为后续交易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