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姓名,感情破裂后反悔想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在房本上加上TA的名字;感情破裂后,却后悔莫及想撤销。这“赠与”出去的半套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性质上属于赠与,且已履行完毕。除非受赠方存在欺诈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婚姻的维系属于情感道德范畴,通常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法定义务。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12年由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这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2015年,陈先生与姜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姜女士多次提出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因陈先生父母反对,此事一直搁置,并成为夫妻二人频繁争吵的导火索。转折发生在2020年5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姜女士以“不加名就离婚”相胁。陈先生出于维系家庭完整、挽回夫妻感情的考虑,最终瞒着父母,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然而,事与愿违。就在加名当晚,双方再次爆发冲突。此后不久,姜女士便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2021年5月,陈先生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姜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法院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陈先生认为,姜女士以“离婚”为要挟,诱使自己在非自愿情况下作出了赠与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他再次诉至法院,但这次的诉讼请求不再是离婚,而是要求撤销对姜女士的房产份额赠与。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姜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该赠与是否附有“维系婚姻”的义务。法院指出,涉案房屋的加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赠与,且产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赠与行为已然履行完毕。陈先生主张姜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姜女士在加名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其“不加名就离婚”的言论更接近于夫妻争吵时的情绪性表达,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同时,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发展基于情感,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能简单地视为一项可强制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发生时姜女士存在欺诈的故意。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加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其出于维护夫妻感情的目的作出赠与,但该目的在道德层面,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可以撤销赠与的“所附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要求撤销对被告姜女士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裁判理由
1.事实依据:根据庭审调查,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姜女士在要求加名时具有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房产的故意。陈先生是在自身希望挽回婚姻的情感驱动下作出的决定,并非因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权利已经转移,任意撤销权随之消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姜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项法定撤销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欺诈,故不适用该条款。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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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云江律师 [1391124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