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2026年4月20日 07:00 北京
【问】
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企业,我公司和集团的另一家企业共有一栋办公楼,对该办公楼进行了共同装修发生了统一装修费,装修公司把发票开给了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和集团的另一家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对上述统一的装修费分别进行扣除?
【答】
你公司和集团的另一家企业共有一栋办公楼,对该办公楼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采取分摊方式分别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你公司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集团的另一家企业以你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其税前扣除凭证。
【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5年10月24日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热点咨询版块对问题“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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