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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套为女儿上学“借名”登记的房产,离婚时约定赠与女儿,父亲事后反悔,法院怎么判?
“这房子本来就不是我的,当年只是为了女儿上学暂时登记在我名下,实际是我父母的。离婚时我答应把份额给女儿,但现在我父母不同意,我能不能反悔?”这是很多人在面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时的困惑。在普通人看来,既然房子不是自己的,当然不能拿来送给别人。
但广州中院的一则终审判决,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一位父亲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的50%产权份额在女儿成年后过户给她。离婚六年后,父亲反悔了,声称该房产系代持父母所有,并非其真实财产,要求撤销赠与。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判令他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一边是父亲坚称“房子是父母的,我无权处分”,一边是法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得单方撤销”的裁判逻辑。这场纠纷揭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命题: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能否像普通赠与一样被任意撤销?
本文以(2025)粤01民终25477号案件为核心(为保护隐私,案情经过处理),为您拆解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的核心区别。
案件回溯:一套为上学“借名”的房产与一场离婚后的反悔
1. 房产来源:为女儿上学“借名”登记
故事的主角是A男、B女和他们的女儿C女。A男的父母为D男(已故)和E女。
案涉房屋原登记在D男名下。2010年,为了让女儿C女能进入某重点小学,根据当时教育局的规定,需要持有学区房产50%以上产权份额。于是,D男与A男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男以10万元购买该房屋50%产权份额,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各方均确认,A男并未实际支付该10万元,这只是一个“形式交易”。
A男还出具了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该产权仅为借房入学,产权仍属父母所有。
2. 离婚协议:约定将份额赠与女儿
2018年7月,A男与B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A男与父母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A男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承诺将其所有的50%产权在女儿C女年满18周岁后一个月内过户至其名下。
同时约定:如任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费用。
3. 一波三折:房产多次过户,最终恢复登记
离婚后,A男并未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反而进行了一系列操作:2019年,将房屋从与父亲共有变为自己单独所有;2020年,将50%产权转让给母亲E女;2024年,又将剩余50%产权转让给母亲E女,最终房屋登记在E女一人名下。
B女发现后,提起诉讼。生效判决认定:A男与母亲E女于2020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将50%产权恢复登记至A男名下。该判决已生效。
4. 父亲反悔:声称代持,要求撤销赠与
2025年,女儿C女已年满18周岁。B女作为女儿的代理人,起诉要求A男履行离婚协议,将50%产权过户给女儿。
A男和母亲E女共同上诉,提出:该50%产权系代持,实际权利人是E女和已故的D男,A男无权处分;即使有权处分,A男也已向女儿送达《撤销赠与告知函》,依法行使了任意撤销权,赠与尚未生效。
一审法院判决A男将50%产权过户至女儿C女名下。A男和E女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2月11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逻辑围绕2个核心问题展开:
问题一:房产到底是父亲的,还是爷爷奶奶的?——生效判决已认定,父亲是合法权利人
A男和E女反复强调:2010年登记在A男名下的50%产权,只是为了孙女入学“借名”,A男并非真实权利人,实际权利人是E女和已故的D男。
但法院指出: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法院已明确认定A男合法拥有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并判令将房屋恢复登记至A男名下。该判决已经生效,其既判力及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
法院认为:E女提交的水电费缴纳记录,只能证明她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不能证明产权归属;疾病证明书与物权归属更没有法律关联。这些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
因此,A男就是该50%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处分。
问题二:父亲能否单方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离婚协议不是普通赠与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A男主张,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他已向女儿送达《撤销赠与告知函》,赠与关系应因撤销而消灭。
法院给出了关键判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第一,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安排子女抚养、分割共同财产而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各项约定相互关联、互为条件。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孤立存在的赠与,不能单独拿出来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
第二,A男在离婚协议签署六年后才主张撤销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
第三,女儿C女已出具承诺书,保障爷爷奶奶的居住权益,A男以“保障老年人权益”为由主张撤销,缺乏事实基础。
因此,A男单方撤销赠与的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A男应当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的裁判逻辑: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普通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
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后悔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为了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条款相互关联。一方不能单独反悔,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为什么法律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设置更高的撤销门槛?
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应遵守。如果允许一方随意反悔,将严重冲击离婚协议的效力,导致大量纠纷。
防止“假离婚、真反悔”:如果允许一方在离婚后单方撤销财产赠与,可能诱发恶意行为——一方先承诺财产分配方案以促成离婚,离婚后再反悔,损害对方和子女的利益。
保护子女和弱势方的权益:离婚协议中很多财产约定是直接或间接为子女利益而设(如本案中将房产赠与女儿)。如果允许随意撤销,子女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1. 离婚协议不是普通赠与,不能随意反悔
很多人认为,只要财产还没过户,自己就可以像普通赠与一样随时反悔。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拿出来适用任意撤销权。除非你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的反悔。
2. “代持”抗辩,需要有充分证据
本案中,A男声称房产是代持父母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法院最终采信了生效判决的认定。如果你想主张“代持”关系,需要有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证明等过硬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3.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会“锁死”后续争议
本案中,前一个生效判决已经认定A男合法拥有50%产权,这个认定对后续案件具有拘束力。A男和E女试图在后续案件中重新争议产权归属,但法院以“既判力”为由不予审查。这提醒我们:在诉讼中要重视每一个案件,一旦败诉,后续案件可能被“锁死”。
4. 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障
本案中,女儿C女出具了承诺书,保证爷爷奶奶在世期间可以正常居住、不打扰、不处分房屋份额。法院认为这已经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如果A男和E女真的担心居住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达成类似安排,而不是通过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来解决问题。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反思。
从表面上看,A男的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房子当年确实是为了女儿上学才登记在我名下的,我父母才是真正的权利人。我父母不同意,我怎么能把他们的房子送给别人?
但法院没有接受这个“想当然”的逻辑,而是严格依据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裁判。
为什么法院对离婚协议的反悔如此谨慎?
维护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允许一方随意反悔,协议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保护子女的合理期待:女儿C女一直以为父亲会履行承诺,将房产份额过户给她。如果法院支持父亲反悔,女儿的期待利益将落空。
防止诉讼泛滥:如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离婚多年后以“代持”“无权处分”等理由反悔,将导致大量离婚后财产纠纷,浪费司法资源。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
离婚协议不是“儿戏”,签了就要认。 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处分权限。如果某项财产确实不属于自己(如代持他人的财产),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或者提前与真正的权利人协商一致。否则,等到离婚后再以“无权处分”为由反悔,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
对于正在经历或可能经历类似纠纷的人,最深刻的启示或许是:离婚协议中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在未来产生法律后果。 签之前想清楚,签之后别反悔。否则,你可能面临“明明不是我的东西,法院却说我有权处分,还必须送给别人”这种被动局面。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家事家族法律事务部主任、女工委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辽宁省校友会副会长,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大连市中山区调解员。曾任大连市律师协会首届婚家委副主任。法律出版社《离婚关联纠纷法律应对指南》副主编。刘春莹律师是大连地区最早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超过20年,有为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办理了大量离婚、继承、析产、监护等家事案件及与家事案件相关的债务纠纷、房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公司股权纠纷、重婚罪案件,办理了大量涉港台家事案件以及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新西兰、南非、智利等国家的涉外婚姻家事案件。基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为多家私人家族企业提供股权分配、债务隔离、二代婚姻风险防范等财富传承专项法律服务,围绕客户的财富管理及传承需求,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建议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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