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少宜作为李东升的继父,是否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李东升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是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少宜与李东升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是否能够继承继子房产?
法院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其兄并未达成附条件的条款。
虽然李东升父母分家时候约定,父母不在由两个哥哥承担抚养义务,所受分东西由哥俩均分。但该条款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事实上,李东升未在两个哥哥家轮流居住生活,李玉福、贾兰芝去世后,两个哥哥亦未对李东升进行过生活上的扶助、经济上的补养,反而是李少宜抚养照顾李东升的生活起居,直至李东升去世。
故该条件未成就,条款便未生效,诉争房屋在李东升去世后仍是李东升的遗产,房屋权利并未转移。
第二,家庭身份的融合性以及抚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抚养同时客观存在。
李东升身体重度残疾,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其衣食住行和医疗费用均由李少宜和贾兰芝共同承担。贾兰芝去世后,则由李少宜单独承担。李少宜一直尽心照顾李东升全部生活起居长达27年,直到其去世。李少宜已作为重要家庭成员融入共同的家庭生活中。
第三,双方已实际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关于李东升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争议点在于李少宜与李东升之间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继承法中关于“扶养”的含义,继承法中的扶养泛指亲属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本案中,李少宜与贾兰芝登记结婚时,李东升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因肢体二级残疾,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在李少宜与贾兰芝婚后以及贾兰芝去世之后,李东升与李少宜共同生活了27年之久,期间李少宜一直照顾李东升的全部生活起居,根据《继承法》关于扶养的应有之意,可以认定李少宜与李东升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李少宜可以作为李东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东升的遗产。
因此,本案中“是否需要抚养与其是否已成年并无关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依据上述规定,同样可以认定李少宜与李东升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