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家庭在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后,因再婚重组家庭、赡养年迈老人、亲属居住安置等现实需求,都希望为特定居住权利人设立长期稳定的居住权。
当居住权制度遇上存量银行房贷,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住宅能否合法设立居住权?抵押房产办理居住权登记存在哪些实务限制,已然成为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高频咨询热点。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主要用于满足基本生活居住需求。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必须依法办理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时正式设立生效。
《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期间不转移房屋占有;一旦债务人逾期未能履约,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层面结论: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既没有明文要求设立居住权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也没有禁止已抵押房产设立居住权。
二、核心争议:法律未禁止,登记实务却有限制
即便法律层面允许抵押房产设立居住权,但针对是否需要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这一关键问题,法学理论与登记实务长期存在两大对立观点:
观点1: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居住权本质属于房屋新增权利负担,具备长期性、人身依附性特征,会直接削弱抵押物市场价值,影响抵押权后续正常变现与优先受偿。从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角度出发,抵押期间设立居住权,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观点2: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上位《民法典》并无增设前置同意审批程序的明文法律依据,地方登记窗口自行增设办事门槛,缺乏法定支撑。若居住权登记时间晚于抵押权登记,后续处置抵押房产时,抵押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涤除在后设立的居住权,让房屋恢复无权利负担状态进入司法拍卖流程;居住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向原房屋产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目前已有生效司法案例明确支持该观点。
三、全国三类主流登记实操做法
受风险管控、地方登记规范差异影响,全国各地不动产机构执行尺度各不相同,目前主要分为三种主流模式:
1. 多数城市:一律要求抵押权人同意
为最大程度保护银行等抵押权人权益、降低金融纠纷风险,国内绝大多数城市采取审慎登记原则,将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列为抵押房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硬性前置条件。
北京、珠海、厦门、海口、长沙等多地统一口径:房产存有有效抵押登记的,未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材料,登记窗口一律不予受理。
2. 少数城市:按《民法典》实施时间新老划断(以上海为代表)
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为时间节点差异化办理:
2021年1月1日前设立的抵押权:设立居住权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2021年1月1日后新增的抵押权:金融机构签约时已充分知晓居住权制度,设立居住权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3. 依照抵押合同约定自主判定
遵循民法意思自治核心原则:
抵押合同明确载明「抵押期间设立居住权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登记必须核验同意文件;
抵押合同无任何居住权限制、禁止类约定的,按照当地通用不动产登记规则执行。
四、赣州(含南康区)最新实操口径
结合地方抵押权保护原则与登记纠纷防控要求,2026年4月现行执行标准明确:已抵押住宅申请居住权登记,必须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1.官方执行依据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全省统一登记标准:
只要不动产登记簿有效记载抵押信息,申请居住权设立登记,必须附带银行或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登记窗口方可受理业务。
若抵押合同已明确约定禁止抵押期间设立居住权,登记机构将直接不予办理登记。
2. 必备办理材料清单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设立合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
3、权利顺位与实务注意要点
物权顺位规则:先抵押、后居住权,抵押权顺位依法优先于居住权,后期房产司法拍卖可依法涤除在后设立的居住权。但抵押权人主动申请司法涤除居住权,需另行启动完整法律程序,整体耗时约3-6个月,会直接拉长不良资产处置周期、降低处置效率,这也是多数银行事前强制要求出具同意函的核心原因;
公积金贷款房产管控更严格:存有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房产,设立居住权必须取得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的书面同意,且本地多数公积金中心对此类业务持严格限制态度,办理难度远高于普通商业按揭贷款。
4. 南康区办理提示
办理地点: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三科,材料齐全可窗口即办。
办理建议:优先联系贷款银行个贷部门,提前开具《同意设立居住权书面函》,再前往登记中心提交整套材料,避免来回跑件。
⚠️ 温馨提示: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近期公开司法实践案例,仅供参考。各地登记政策存在差异化调整可能,且具体案情各不相同,建议正式办理前,提前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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